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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大荒: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3-28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7-01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
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增值税
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
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同时明确了其他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并要求企业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 5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该规定而影
响资产、负债的,按该规定调整。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
用”科目核算,并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列示。
    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核算,并在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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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
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
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
“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
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
“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变更内容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
                                            “税金及附加”项目
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
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 调增“税金及附加”项目本年金额
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 15,863,479.66 元;调减“管理费用”
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 项目本年金额15,863,479.66元。
数据不予调整。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
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
                                            无影响
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
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
较数据不予调整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
                                            调增“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
“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
                                            35,775,105.25元;调增“其他非流
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
                                            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2,327,681.49
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
                                            元;调增"应交税费“项目期末余额
“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38,102,786.74元。
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对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9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2
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的调整,符
合《公司法》、《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
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我们认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会计政
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也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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