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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大荒:关于拟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关联事项的公告2017-03-28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7-013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
         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
                     协议》之关联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

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因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是本公司的关联企业,本次行为构成关联事项,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对担保公司财务核

算方法发生变化。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担保公司现有股权控制结构,降低股权分散可能

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确保担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
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分别持有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49%、25.91%、
25.09%的股权。
    担保公司为扩大规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拟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了便于
引资时提高对外谈判的工作力度,在引资后增强现股东对担保公司的控制能力,
维护现股东的共同利益,经协商,担保公司现各股东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就在担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一致表决权事宜进行约定。因公司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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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现股东各方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控股股东投资的子公司,所以此次行为
构成关联事项。
    一、集团公司、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一)集团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4 月 10 日,法定代表人王有国;注册资本
1,021,491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千山路 8 号;经营范
围农林牧渔业,采掘,生产加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物资供
销,仓储,金融保险业,文教卫生,社会服务业;承包境外农业工程和境内国际
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农业行业所需的劳务
人员;展览、展示;谷物、豆类及薯类批发和进出口;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
和进出口。
    (二)投资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侯培耀;注册资本
64,5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386 号 1515 室;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风险投资、项目投资。
    二、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担保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2 月 5 日;法定代表人魏成霖;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中融国际大厦 27
-28 层;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投资担保及投资管
理、房屋置业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
资金进行投资;物流仓储;物流监管;房屋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服务。
根据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担保公司资产总额 135,829,858.76
元 , 净 资 产 124,381,185.56 元 , 营 业 收 入 3,571,005.04 元 , 投 资 收 益
2,592,337.89 元,净利润 5,224,390.20 元。
    三、拟订协议主要内容
    (一)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担保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担保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担保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
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三)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担保公司经营发展的
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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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则以所代表股权数量最多者意见为准。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
担保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
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担保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共同委托某一代理人代
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五)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表决权
等权利。
    (六)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或保证,或本协
议的履行存在或可能存在损害一方利益的(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本协议可能导致一
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情形),则一方有权单方面随时解除本协议,本协
议自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七)各方确认并同意,在本《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信息披露义务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
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费用等)由各方承担。若上述各方违反上述约定,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其信息披露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瑕疵,
导致任何一方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处罚,或使任何一方遭受任何声誉损失的,责
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与本协议有关或因前述本协议而导致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担保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对担保公司财务核算方法发生
变化。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担保公司现有股权控制结构,降低股权分散可能
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确保担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事项时,本公司董事长刘长友先生、董事贺天元
先生、董事宋颀年先生、董事杨占海先生、董事叶凤仪先生为本议案事项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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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经独立董事、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本次事项;就
本次关联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函,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对
关于拟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关联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同意与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
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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