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方正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2-14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编号:临 2018-012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
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01,514,077.0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或“珠海发展”)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交易对方拖欠货款,
诉请交易对方支付相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担保人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目前,本案已由上述法院受理,尚在等待审理中。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
    诉讼机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1
被告三:刘立荣。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
一长期供货,在原告与被告一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采购订单向被告
一供应货物,自 2017 年 6 月 28 日起,截至 2018 年 2 月 5 日,被告一已拖欠原
告到期货款人民币 97,975,314.24 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却以不同的理由
推脱,原告认为,被告一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连带
责任保证书》承诺为被告一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二、三应当对上
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珠海市
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现原告已收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
知书》(2018)粤 0403 民初 722 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97,975,314.24 元及
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5 日的利息人民币 1,167,871.73 元(以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计至被告一、二、三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
两项合计人民币 99,143,185.97 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案件二
    诉讼机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
司;被告三:刘立荣。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
一长期供货,在原告与被告一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采购订单向被告
供应货物,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截至 2018 年 2 月 5 日,被告一已拖欠原告货款
人民币共 50,634,998.89 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却以不同的理由推脱,原
告认为,被告一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原
告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
书》承诺为被告一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二、三应当对上述欠款及


                                       2
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珠海市斗门区人
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现原告已收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8)粤 0403 民初 723 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50,634,998.89 元及
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5 日的利息人民币 209,498.15 元(以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计至被告一、二、三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
两项合计人民币 50,844,497.04 元;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案件三
    诉讼机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三:刘立荣。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
一长期供货,在原告与被告一合作期间,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采购订单向被告
一供应货物,截至 2018 年 2 月 5 日,被告一所欠应支付但未到期货款为人民币
51,526,394.05 元。同时,被告二、三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
书》承诺为被告一的货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被告二、三应当对上述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由于被告一、二、三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原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
及《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17 条“在
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
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
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
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
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
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


                                      3
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
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
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之规定,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付款期限
到期,被告一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因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珠
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现原告已收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通知书》(2018)粤 0403 民初 759 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51,526,394.05 元;
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珠海发展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投保国内贸易信
用保险,珠海发展的客户发生拖欠或无力偿付货款情况时中信保可最高赔偿
7,500 万人民币,珠海发展已向中信保报损,最终赔偿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以中
信保核保审批金额为准。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
断上述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珠海发展现已采取包括资产保全
等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力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4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