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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杯汽车: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1-16  

						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18-001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月24
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 金杯 01(代码:145328)
    3、发行主体: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3 年期。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利率

为6.5%。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0

年1月23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1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 月 23 日。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23日。截止该
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
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 2018 年 1 月 24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
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
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
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
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
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金杯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
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
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 38 号
     联系人: 张应志
     联系电话:024-24133025
     传真:024-24133025
     邮政编码:110015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姜丽君
     联系电话: 010-56800314
   传真:010-66018035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
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