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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起科技: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二)2018-03-21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8-027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最高涉案金额不超过 6 仟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此案件败诉将会对公司损益产
 生负面影响


     由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股东
 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情正在调查中。同时,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全部
 股份被司法冻结,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
 力。由此公司收到虚假合同并被起诉。上述事件具体详情可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6 月 7 日期间与鼎立控股相关之公告、公司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诉讼及中止仲裁案件及 2018 年 1 月 25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关于涉及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一)》。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鹏起科技”)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收到公司律
 师转发至公司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沪 0115 民初 10177
 号)及起诉状。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鑫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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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2277 号 1901 室。法定代表人:汤庆宝。
    被告之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
1929 号 1 幢第六层。法定代表人:张朋起,职务:董事长。
    其他五被告分别为:许明景、许宝星、陈嫦珍、许俏丹、上海鼎江贸易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明景)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案件事实与理由:2016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许明景签订最高额借款合
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原告向被告许明景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仟万元
的贷款;第二条约定了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第六条第七款约定
了利息的计算方式。
    同日,原告与被告许明景、许宝星、陈嫦珍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原
告与被告许宝星、陈嫦珍、许俏丹、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及鹏起科技签订最高
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许明景的实际债务在人民币 6 仟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三条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
等,根据合同第一款保证期间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原告与被告许明景、许宝星、陈嫦珍就相关抵押物分别办理了抵押登
记,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取得抵押物权证。
    2016 年 11 月 2 日,原告向被告许明景两次分别转账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和
叁仟万元,并出具两份借款借据。
    借款到期后,被告许明景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
催款,被告许明景不予归还,构成严重违约。
    诉讼请求:
    1.判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许明景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200 万元、借款利息
2,499,000 元,违约金 840,000 元等;
    2.判令被告:许宝星、陈嫦珍、许俏丹、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鹏起科技
对被告许明景上述还款义务在最高额 6 仟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此案件败诉将会影响公司利润最高额 6,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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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会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进行到诉讼裁
判或仲裁裁决、执行、二审、再审以及达成调解时及时公告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1 日


     报备文件:
       (一) 起诉状
       (二) 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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