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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起科技: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仲裁结果公告2018-07-05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8-07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4539.50 万元人民币
     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由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股东
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情正在调查中。同时,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全部
股份被司法冻结,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
力。由此公司收到虚假合同并被申请仲裁。上述事件具体详情可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6 月 7 日期间与鼎立控股相关之公告及公司 2017 年年度
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相关仲裁案件。
    2017 年 5 月 10 日申请人任子杰向上海仲裁委员会起诉鹏起科技担保合同纠
纷,2017 年 5 月 17 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此仲裁纠纷案,案号:(2017)沪仲
案字第 0892 号。要求鹏起科技承担 4539.50 万元人民币(构成:借款本金 4500.00
万元,律师费 35.00 万元、担保费 4.50 万元)的借款担保责任。


     二、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决定

                                     1
书》[(2017)沪仲案字第 0892 号],申请人任子杰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向仲裁
庭提交了撤回对鹏起科技的全部仲裁的书面申请。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对其请
求和主张的对象作出调整,应属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仲裁庭决定如下:
    (一)同意申请人撤回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申请,鹏
    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作为本案当事人。
    (二)同意申请人对其仲裁请求作出的变更。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5 日




     报备文件:《上海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7)沪仲案字第 08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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