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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华股份:关于原子公司收到法院二审判决的公告2017-07-06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32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子公司收到法院二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终审判决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纪”)为本案的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世纪给付北京盛和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
和翔”)170 万元;二审法院判决北京世纪给付盛和翔 50 万元,案件受理费(含
一审)共计 60580 元由盛和翔负担 46972 元,北京世纪负担 13608 元。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世纪给付北京英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英策”)170 万元;二审法院判决北京世纪给付北京英策 50 万元,案件受理费
(含一审)共计 119931 元由北京英策负担 102331 元,北京世纪负担 17600 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鉴于本次终审判决撤消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 12303 号
和(2015)昌民初字 6226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判决,即公司无需负担
上述二个案件中所谓可预见的合同履行后的利益损失各 120 万元,合计 240 万元,
公司通过二审上诉减少了公司的损失,维护了公司的相关权益。
    5、公司于 2017 年 4 月完成北京世纪 100%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根据
双方签订并已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九条“债权债务的承担”约定,北京世纪
与北京英策及盛和翔关于项目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引发的赔偿及律师服务费等相
关费用,均由本公司承担。 详见公司 2017 年 3 月 16 日编号为临 2017-11 公告、
2017 年 4 月 18 日编号为临 2017-22 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盛和翔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 年 6 月,因原告与
被告签订了代理租赁合同,原告诉被告未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要求判令北京世
纪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 71 万元;判令北京世纪赔偿原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损失 300 万元,违约金 50 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盛和翔诉北京世纪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后作出了一
审判决[(2015)昌民初字 12303 号]:(1)解除原告盛和翔与被告北京世纪于
2014 年 6 月签订的《北清国际公寓项目代理租赁合同》;(2)被告于本判决生
效后 7 日内给付原告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
给付原告可预见的合同履行后的利益损失 120 万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请求。

    2、原告北京英策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 年 6 月 18 日,
北京世纪与原告北京英策签订了《中关村生命科学园青年公寓项目渠道独家销售
代理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因北京世纪项目未开盘,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
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判令北京世纪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 100.52 万元;判令北
京世纪赔偿原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1200 万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英策诉北京世纪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后作出了
一审判决[(2015)昌民初字 6226 号]:(1)解除原告北京英策与被告北京世纪
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签订的《中关村生命科学园青年公寓项目渠道独家租赁代理
协议书》;(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给付原告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3)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给付原告可预见的合同履行后的利益损失 120 万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详见公司 2016 年 12 月 24 日编号为临 2016-34 公告)
    二、本次二审判决有关情况
    公司近日分别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盛和翔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后作出了二审判决
[(2017)京 01 民终 974 号]:(1)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
初字 1230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
昌民初字 1230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3)驳回盛和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含一审)共计 60580 由盛和翔负担 46972 元,北京世纪负担
13608 元。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英策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后作出了二审判
决[(2017)京 01 民终 1037 号]:(1)维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
民初字 622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
昌民初字 6226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3)驳回北京英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含一审)共计 119931 元由北京英策负担 102331 元,北京世纪
负担 17600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终审判决撤消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 12303 号
和(2015)昌民初字 6226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判决,即公司无需负担
上述二个案件中所谓可预见的合同履行后的利益损失各 120 万元,合计 240 万元,
公司通过二审上诉减少了公司的损失,维护了公司的相关权益。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