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2017-11-11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50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隆鑫控股”) 计划自 2017 年 5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
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截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隆鑫控股使用自有资金通过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增持公司股份 2,884,7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42%,合计使用资金约 4,469
万元,增持资金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增持数量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
限,完成既定增持计划。
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隆鑫控股计划自 2017 年 5 月 9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等)增持本公司股票,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增持股份数量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隆鑫控股本次增持未设定价格区间,在增持计划期内
根据公司股票价格变动情况,择机逐步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披露的临时公告: 临 2017-26)。
2017 年 11 月 9 日,公司接到隆鑫控股的通知,隆鑫控股已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完成增持计划,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隆鑫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60,166,5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1.99998%。
(三)截止本公告日,隆鑫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63,051,2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3.5342%。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 A 股股份。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及数量: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增
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价格:本次增持未设定价格区间,在增持计划期内
根据公司股票价格变动情况,择机逐步实施。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9 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六)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隆鑫控股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隆鑫控股使用自有资金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本
公司股份 2,88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42%。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5 月 9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880,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增持价格区间为 15.02-16.02 元,增
持方式为竞价交易。
2017 年 5 月 12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53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3%,增持价格区间为 15.15 元-15.30 元,增持方式
为竞价交易。
2017 年 5 月 15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5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05%,增持价格区间为 15.27 元-15.30 元,增持方式
为竞价交易。
2017 年 5 月 19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41%,增持价格区间为 15.15 元-15.20 元,增持方式
为竞价交易。
2017 年 5 月 2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63%,增持价格区间为 14.30 元-14.80 元,增持方式
为竞价交易。
2017 年 5 月 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期间,隆鑫控股共计增持公司股份
2,884,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342%,合计使用资金约 4,469 万元,增持资
金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增持数量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完成既定
增持计划。
隆鑫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控股股东隆鑫控股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已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
要约申请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
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