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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华股份:关于仲裁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丰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1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裁决书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融德信源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张丽华为本案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 1,368 万元、仲裁费 104.29 万元、律
师费 80 万元、公证费 1.02 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虽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
行,但因《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被经北京仲裁委裁决解除,公司需返还
融德信源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在公司与被执行人进行债
务相互抵销并冲减后将会对公司 2018 年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仲裁的基本情况及裁决执行情况
    公司与北京融德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德信源公司”)就转
让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北京沿海绿色家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债
权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由于股权受让方融德信源公司经
我方多次要求仍未按上述协议支付转让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了切实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
起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
1058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融德信源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368 万元、仲裁费 104.29 万元、律师费 80
万元、公证费 1.02 万元(以上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9 月 1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6-22 公告)。
    上述仲裁裁决书生效以后,融德信源公司未在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内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详
见公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临 2016-24 公告)。
    二、本次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情况
    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
京 03 执恢 1 号之一】,该院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融德信源公司及其股东张丽华在
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
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裁定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
1058 号裁决第(三)、(五)、(六)、(九)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
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
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前述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虽然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了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本公司
有权依法行使债务抵销权,并已经书面通知融德信源公司,即根据“(2016)京
仲裁字第 1058 号”仲裁裁决书,因《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已被经北京仲
裁委裁决解除,公司需返还融德信源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000 万
元,融德信源公司欠本公司的债务本金合计人民币 1,553.31 万元中的 1,000 万
元与前述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的情况下我司需返还融德信源公司
的人民币 1,000 万元相互抵销并冲减。前述债务相互抵销并冲减将对公司 2018
年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