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丰华: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9-07-11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ST 丰华 公告编号:临 2019-31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华股份”)的控
股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沪证监决【2019】8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上述《决定书》有
关内容公告如下:
关于对隆鑫控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2018 年 3 月,丰华股份购买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
认购重庆新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兆投资”)发行的非公开债务融资凭
证,认购金额为 4.8 亿元,新兆投资为你公司控制的公司,资金最终提供给你公
司及关联方使用,截至 2018 年年报披露日尚未偿还。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500107745343366C)公开承诺于 2019 年 6 月 23 日之前归还占用资金,但
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履行该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
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履
行所做出的公开承诺,解决违规占用资金事项。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