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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枫酒业: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2018-05-08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 2018--015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2017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
公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益民食品一
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计划自2017年5月8日起12个月内,
以自身名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不低于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5%,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

截止2018年5月7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益民公司于2017年5月8日至
2018年5月7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本公司股份
2,707,1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6%。实际增持数量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
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一、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接到益民公司关于完成金枫酒业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益民公司;
    2、增持主体持股情况:本次增持前,益民公司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后,
益民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2,707,1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6 %。光明食品(集团)
有限公司及关联一致行动人一共持有本公司 188,249,39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6.58%。
    3、主要增持时间段、增持数量及披露情况:
    (1)2017 年 5 月 8 日益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
本公司股份 1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019%。本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和 5
月 10 日披露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全资子公司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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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的公告》(临 2017-011)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临 2017-012)。
    (2)2017 年 5 月 9 日至 5 月 19 日,益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共增持了本公司股份 2,475,561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481%。本公司
于 2017 年 5 月 20 日披露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全
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临 2017-013)
    (3)2017 年 5 月 20 日至 5 月 30 日,益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共增持了本公司股份 131,584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026 %。
    上述合计增持本公司股份 2,707,1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6 %。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计划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主体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
    2、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3、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主体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5%,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2%。
    4、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起 12 个月内。
    6、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增持。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1、益民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7 日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2,707,145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526%。实际
增持数量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益民公司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本次增持后,益民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2,707,145 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
份的 0.526%。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一致行动人一共持有本公司
188,249,39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36.58%。
    四、增持行为的合规性说明及其他事项
    1、益民公司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本次增持已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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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
   2、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益民公司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事宜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经律师核查后认为:
   1. 益民公司为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
体资格。
   2. 益民公司本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本次增持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情形, 可以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4.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金枫酒业就本次增持已根据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完成金枫酒业股份增持计划的函》
   2、《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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