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4-10-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交易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1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制度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2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制度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
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
3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制度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披露标准时,
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4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
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制度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
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6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股及其变动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