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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2014-10-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按规定拟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案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涉及到

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

                        第二章 提案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第四条      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先提交证券事务

部登记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由公司提案申请部门编制,在申请部门

进行业务审核,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

照公司相关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案申请部门应填报《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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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一),详细列明提案部门、申请时间、议案名称及内容等基本

情况,经申请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

料一同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七条      涉及到各全资或控股子、孙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

的事项,由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相关单位填写后附的《公司董事

会提案审批表》(附件一),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并

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八条      所有提交给证券事务部的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

电子版本,提案部门对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书

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正式书面版本为准。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提案的书面和电子材料后,负责对相

关提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如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本制度规范及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权要求申请部门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修改后的提案须由原提案申请部门重新填写《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

表》(附件一)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

务部在收到完整的提案资料后,对相关提案内容进行备案。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在审核和备案工作完成后,根据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格式指引要求,草拟董事会议案

(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备后,填写后附的《公司董事

会议案审批表》(附件二),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

董事长逐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经董事长最终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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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正

式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确定后,经董事长签字同意,方

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

董事,并抄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议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记录工作,

并根据各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议案进行

修改和补充。

      第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后,证券事务部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格式指引要求,草拟相关公告,由证

券事务部初审,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

审核,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相关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安排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并报总经理、董事长确认。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给予积极配

合,保证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章 提案内容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对外担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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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交易类;

      (三)资产交易类;

      (四)对外投资类;

      (五)委托理财类;

      (六)人事任免类;

      (七)重大合同类;

      (八)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须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其它提案。

      第十六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需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

规范,并应就提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说明,提案部门在编制提

案时应谨慎考虑并在提案中详细说明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规性;

      (四)交易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同时还应与提案一并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书、协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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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如有)等公司要求的其它

资料。

       其中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交易、对外投资类等重点监管事

项的提案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

十一条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指标,与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包括债务类型、债务金额、用途

等;

       (三)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累计数额;

       (四)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六)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

明;

       (七)反担保方案;

       (八)关联方是否同意同比例担保的说明。

       与担保相关的附件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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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依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交易双方、交易的类型、交易标的物

的基本情况等;

      (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阐述(即无法避免进行关联交易的原

因);

      (三)关联交易对方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四)有关交易标的的评估报告,作价依据(如适用);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说明;

      (六)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       资产交易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情况介绍:简单介绍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

名称、交易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协议签署日期等;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逐项列明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名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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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权属、所在地、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和方式、运营情况、

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等;交易对方及其他当事人的情况

(如适用);

      (三)定价情况:主要说明成交价格及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

      (四)支付方式、支付方支付能力及款项回收的风险判断和说明;

购买或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原因、该

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类提案内容及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说明除上市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协议主体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企业类型、

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等。

协议主体为自然人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或经常居住地、

资金来源、履约能力及履约保证等;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设立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主要投资人或股东出

资的方式,出资比例,如用现金出资的,说明资金来源;如用实物资

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说明资产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资产运营

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

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者冻结等司法

措施;如用股权出资的,说明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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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名称,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或一

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

过审计、审计机构及其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持有该公司股权的

比例;

      2.具体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各主要

投资方的出资及其他义务、投资进度、项目建设期、市场定位及可行

性分析、项目分成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等。

      (三)介绍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包括附件)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认购股数(占投资标的总股

本的比例)、投资方式(现金、股权、资产等)、出资期限或者分期

出资的安排、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的未来重大义务、履行期限、违约

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以及有效期。对外投资合

同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2.投资行为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说

明需履行的程序和进展情况;

      3.涉及非现金方式出资的,应说明成交价格的制定依据;若成交

价格与资产或股权的账面值或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四)说明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安排;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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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预计从投资中获得的利益(含潜在

利益)、投资行为完成后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

措施的说明。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证券事务部应

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案过程、提案内容、议案、表决情况、决

议均属于内幕信息或公司商业秘密,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提案部门

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提案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

监事等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保密及内

幕信息规定,不得泄露决议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不得散布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提案部门对具体提案内容负责,提案若因资料不齐

全或没有足够的预留时间导致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的,由提案部门负

责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所有类别提案,

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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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案管理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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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案审批表


提案(单位)部门                    提案时间                 经办人


 董事会会议届次
   (证券事务部                     第      届      次董事会会议
        填写)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内容

(具体提案附后)




提案部门负责人审

        批意见


 提案公司负责人

      审批意见


提案(公司)部门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说明:1、一个申请表中可包含多个提案,提案以附件形式附后。
      2、提案公司负责人审批意见是指提案由下属公司提出时,此表经提案单位负责人审
批同意后,提交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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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案审批表

                              (证券事务部填写)

 董事会会议届次                     第        届   次董事会会议

                             序号                  议案名称


      议案内容

(后附议案内容)




    证券事务部

         意见


    董事会秘书

         意见


       总经理

      审批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说明:1、议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及会议议案;
      2、此表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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