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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4-10-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止担保风险的发生,保护公司资产

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

过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

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

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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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进行充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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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反应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材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以及最近一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担

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

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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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

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涉及

关联交易的,应同时按照关联交易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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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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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管理:

       (一)拟定提交公司审议的担保项目材料;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草拟和报批担保法律文件;

       (三)在实施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

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六)办理其它与担保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对担保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在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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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证期间;

       (六)各方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

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保证担保合同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管理

部应会同公司审计法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

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

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

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

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

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

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

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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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

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时,财务管

理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

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

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

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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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

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

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之日。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应如实提供要求担保的申请资

料,定期报告担保债务的变化情况,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委派到

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股东代表,应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 任何违反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责任人触犯刑律的,

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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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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