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4-10-28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止担保风险的发生,保护公司资产
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
过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
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
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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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进行充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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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反应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材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和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的说明以及最近一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担
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
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
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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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
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
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涉及
关联交易的,应同时按照关联交易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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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依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
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
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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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管理:
(一)拟定提交公司审议的担保项目材料;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草拟和报批担保法律文件;
(三)在实施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
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六)办理其它与担保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对担保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在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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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期间;
(六)各方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
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保证担保合同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管理
部应会同公司审计法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
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
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
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
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
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
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
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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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
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时,财务管
理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
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
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
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
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
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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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
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
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之日。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应如实提供要求担保的申请资
料,定期报告担保债务的变化情况,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委派到
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股东代表,应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 任何违反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责任人触犯刑律的,
公司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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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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