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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新能源: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6-26  

						证券代码:600617                 证券简称:国新能源                  公告编号:2019-030
          900913                           |国新 B 股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2943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            -                                2019/7/2
                                                          2019/7/2
       B股           2019/7/5         2019/7/1                             2019/7/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10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84,663,6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693,273.8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           -                                2019/7/2
                                                        2019/7/2
       B股          2019/7/5         2019/7/1                           2019/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账号                                   股东全称

                B8******29                       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B8******68                       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B8******57                       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B8******49                       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

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自然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

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

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

81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

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 元。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按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

人民币中间价(1:6.7954)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2943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

公司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2)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

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

现金红利为0.002649美元。

    (3)居民自然人股东(除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0.002943美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943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

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4)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
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2943美元发放。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351-2981617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