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化工: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2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JZ2018SH008-1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JZ2018SH008-1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
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
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在上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华山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黄岱列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
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9 人,代表股份
573,889,81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627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17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7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审议《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18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
案》;
5.1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2 关于 2018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6、审议《关于 2018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6.1 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
6.2 关于向华谊集团及华谊财务公司申请融资额度(关联交
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审议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公司年报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7
年度报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7 年度报酬的议案》;
10、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审议《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 4 项、
第 10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第 6 项第 2 件议案事
项、第 7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 4 项、第 7 项、第 10 项议案为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
师共同负责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
公告通知的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并对中小
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
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