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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5-12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JZ2018SH008-1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案件编号:JZ2018SH008-1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
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

文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

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

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在上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华山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黄岱列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
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9 人,代表股份

573,889,81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627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1、审议《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2017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7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审议《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18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

案》;

         5.1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2 关于 2018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6、审议《关于 2018 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6.1 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

         6.2 关于向华谊集团及华谊财务公司申请融资额度(关联交

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审议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公司年报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7

年度报酬的议案》;

    9、审议《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单位及支付

2017 年度报酬的议案》;

    10、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审议《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 4 项、
第 10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第 6 项第 2 件议案事

项、第 7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 4 项、第 7 项、第 10 项议案为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

师共同负责现场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

公告通知的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并对中小

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

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