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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8月修订)2018-08-24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职能以及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应高于 1/2,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聘任一名秘书长,秘书长负责落实相关会议的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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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召开以及有关会议资料的编制及发放工作,并负责将会议时间、地点等

告知全体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工作规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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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

 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

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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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

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初步审阅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之沟通,并在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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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的时候约见年审注册会计师和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面对面沟通,听取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解释或说明,并

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时,公司董秘室、财务部、审计

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季报、中报、年报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审计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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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由委员会秘

书长负责通知并将相关会议资料提交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

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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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它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视作董事会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

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

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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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

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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