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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立股份: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8-02-09  

						股票代码:600619(A 股) 900910(B 股)   股票简称:海立股份(A 股) 海立 B 股(B 股)   编号:临 2018-002
债券代码:122230                      债券简称:12 沪海立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期间最后
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2 月 23 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2 月 26 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2 月 28 日
     ●    摘牌日:2018 年 2 月 28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2 沪海立
     (三)债券代码:122230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五)债券期限: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4.8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七)利率上调选择权: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4.85%固定不
变;在本期债券的第 3 年末,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2016
年 1 月 25 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不调整“12 沪海立”票面利率的公告》(临
                                                1
2016-002),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
利率仍维持 4.85%不变。
    (八)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2016 年 2 月 29 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12
沪海立”公司债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临 2016-010),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 0
手,回售金额为 0 元。回售实施完毕后,“12 沪海立”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并交易的数量仍为 1,000,000 手。
    (九)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十)起息日:2013 年 2 月 28 日
    (十一)付息日:2014 年至 2018 年间每年的 2 月 28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二)兑付日:2018 年 2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三)上市时间:2013 年 4 月 8 日
    (十四)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五)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临
2013-005),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 4.85%,每手“12 沪海立”债券(面值人
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5 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2 月 23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2 月 26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2 月 28 日
                                       2
    (四)摘牌日:2018 年 2 月 28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2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沪海立”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
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3
    对于持有“12 沪海立”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如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无法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
纳税款,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
RQFII 最晚于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填写本公告附件《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
限 公 司公司债券付 息 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同证券账 户 卡复印件、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
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50326960,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金桥宁桥路 888 号,邮政编码:201206。
    2、请上述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应
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向本公司索取),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
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汇款用途请注明“上海海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税款”。
    3、如上述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
申报,在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 1 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
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
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
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
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
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
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
业自行承担。
                                    4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应由其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 888 号
联系人:罗敏、杨海华、吉磊
电话:021-58547777
传真:021-5032696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人:李华筠
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安弘扬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9 日




                                 5
附件: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23
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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