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8-08-30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
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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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豁免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
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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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详见附件)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它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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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它制度中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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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有关内幕人士是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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