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1-14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20-003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鑫证券”)为申请执行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华鑫证券作为“鑫南 5 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南 5 号”)通道管理人,仅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
“鑫南 5 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委托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
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就与宁波
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郭鸿宝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
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22 日,华鑫证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沪民初 7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披露的《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
果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生效后,华鑫证券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宁波坚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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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执行人郭鸿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
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 70 号民事判决书、谈话笔
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宁波坚瑞新能
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执行人郭鸿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
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的抗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 70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注:甲方系华鑫证券;乙方系宁波坚瑞新能
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丙方系郭鸿宝):乙方、丙方于三年内每季度季末
偿还部分金额,同时,乙方、丙方应于三年末前提出甲方认可的剩余债务(按判
决书确定的债务金额扣除已偿还部分)后续清偿方案。乙方、丙方未能按照承诺
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立即恢复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
民初 70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华鑫证券作为“鑫南 5 号”的通道管理人,按照约定,在合法合规范围内,
仅严格遵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鑫南 5 号”事务,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债务人宁波
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人郭鸿宝的债权权益实际归属于委托
人所有,故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 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
关。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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