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08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公告编号:2018-023
债券代码:122333 债券简称:14 嘉宝债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3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9 2018/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2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87,387,81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86,351,440.52 元,转增 266,216,344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153,604,156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9 2018/6/15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除上海嘉定建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嘉定建业投
资开发公司)和北京光控安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外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上海嘉定建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
称为嘉定建业投资开发公司)、上海嘉定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光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光控安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嘉加(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股东持股
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
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
[2015]101 号》和《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公司派
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8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9 元。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
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并由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 2014 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9 元。
(5)对于其他企业法人(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
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218,792,869 65,637,861 284,430,73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668,594,943 200,578,483 869,173,426
1、 A 股 668,594,943 200,578,483 869,173,426
三、股份总数 887,387,812 266,216,344 1,153,604,156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153,604,156 股摊薄计算的 2017 年度每股收益为
0.47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依玛路 333 弄 1-6 号嘉宝大厦 10-15F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529711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