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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嘉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后独立意见2019-04-30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后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光大嘉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作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西安光石正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西安光石正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石正尚”)系
公司参与投资的、由控股子公司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
起设立和运营管理的基金的下属企业,主要开发经营正尚中心项目即西
安大融城购物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西安大融城项目”),系公司并表
企业。为满足西安大融城项目运营管理之需要,公司拟为光石正尚借款
(借款本金不超过9.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涉及信托贷款的则公
司承诺按照有关约定对该信托计划份额到期回购,具体事宜以届时签订
的协议为准),担保期限以届时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回购协议为准。
    我们认为:公司为光石正尚提供担保履行了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亦有反担保等保
障措施,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旨在保障光石正尚开发运营的项目所需的
资金,有利于其持续稳定发展,后续公司也将分享其进行项目运营产生
的相关收益,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2017 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统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
新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公司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此后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