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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大嘉宝:2014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9-10-14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 2019-054

债券代码:122333        债券简称:14 嘉宝债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名称为“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发行的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开
始支付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
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
    摘牌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嘉宝债(122333)。
    3、发行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名称为“上海嘉宝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9.6 亿元。
    公司已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完成债券回售兑付事宜,共计回售
兑付债券数量 802,010 张,回售金额 80,201,000 元。回售兑付完成
后,本期债券余额为 879,799,000 元。
    5、债券期限:5 年期,含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4】891 号文。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 5.50%。本期债
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 3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存续
期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
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
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14 嘉宝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17-048)及《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4 嘉宝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9)。
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
率,即票面利率仍维持为 5.50%,并在本期债券后 2 年(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2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2 日。
    10、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5 年起每年 10
月 23 日之前的第 1 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5 年起每年 10 月 23 日
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兑付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发行人当时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
用等级为 AA。2018 年 6 月 25 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由前次的“AA”上调为“AA+”,评级展望由前
次的“正面”调整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由前次的“AA”上
调为“AA+”。2019 年 5 月 30 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的跟踪评
级结果与前次相比没有变化。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5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
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55.00 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期债券本金总
额为 879,799,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10 月 22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
    4、摘牌日:2019 年 10 月 23 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10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嘉宝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
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名称为“上海嘉宝实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依玛路 333 弄 1-6 号嘉宝大厦 10-15F
    法定代表人:赵威
    联系人:孙红良
    联系电话:021-59529711
    传   真:021-59536931
邮   编:201821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层
法定代表人:马骥
联系人:张勇、钟凌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   真:021-23153500
邮   编:20001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405
邮   编:200120


特此公告。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