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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2017-08-2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支持部门,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监察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包括财务报告)的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