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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复旦复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12-15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 2018-043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发回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1,639,438.25 元及相应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或“复旦复华”)
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2 民初 1196 号《应
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立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桂亚宁、陈宁迪、陈苏宁、尹小
南、尹小申、尹小整。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复旦大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8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沪二中民



                                      1
一(民)初字第 1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
受理原告陈宁迪、桂亚宁诉被告复旦大学、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
纠纷一案。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2014)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 1 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
告桂亚宁、陈宁迪、陈苏宁、尹小南(XIAONAN YIN)、尹小申(XIAOSHEN YIN)、
尹小整的起诉。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5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发
出的(2016)沪民终 325 号传票,二审法院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 时在第四法
庭开庭审理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要求公司到庭应诉。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 325 号《民
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
院”)(2017)最高法民再 422 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再审
申请人桂亚宁、陈宁迪、陈苏宁、尹小南、尹小申、尹小整因与被申请人你公司、
复旦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民终 325 号民
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裁定提审。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
再 422 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
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 1 号民事裁定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 325
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临 2014-023 号、临 2016-025 号、临 2016-034 号、临
2016-051 号、临 2017-050 号、临 2018-021 号公告。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已经合法取得了案涉创业奖励股的所有权(原
告桂亚宁系基于婚姻关系与陈苏阳共同共有案涉创业奖励股),复华公司、复旦大学
仅是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为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代持股份。两被告在案涉创业奖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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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之后,理应按约定将出售所得价款给付给陈苏阳及原告桂亚宁。由于陈苏阳已
经去世,相关权益应当由原告桂亚宁及陈苏阳的继承人享有,但两被告拒不给付,
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贵院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及第一
百零七条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将出售创业奖励股所获得的价款人民币
21639438.25 元支付给原告;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自 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实际给付出售创业奖励股所得价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为
11387802.47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的全部
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系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复旦大学提出的支付出售股票所得价款之诉,
因本公司未占有任何诉争的出售股票所得价款,故本次公告的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
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2 民初 1196 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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