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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复旦复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3-20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 2020-009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执行的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收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
初字第 5410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件受理费 300,397.2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05,397.20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 2016-003 号、临 2016-041 号公告)。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 02 民终 9479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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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 29,250,000 元、利息人民币 22,161,078.78 元(截
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及自 2014 年 6 月 21 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上
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
理费人民币 300,397.20 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0,397.20 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详见公司临 2016-050 号、临 2017-003 号、临 2017-015 号公告)。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裁定书》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通知
书》(详见公司临 2017-019 号公告)。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协调,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6 日支付 1000 万元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 1542 号《民
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为:你(你单位)因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作出的(2016)沪 02 民终 9479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
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临 2017-021 号公告)。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收到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 1542 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
下:1、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详
见公司临 2017-036 号公告)。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 02 民再 75 号
《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本院(2016)沪 02 民
终 9479 号民事判决;2、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
5410 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临 2019-034 号公告)。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上海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作出的(2016)沪 02 民终 9479 号民事判决书被该院
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作出的(2017)沪 02 民再 75 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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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回转,请求依据已生效的(2017)沪 02 民再 75 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静民
四(商)初字第 5410 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要求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市分公司返还从执行程序中取得的钱款。


    三、案件执行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09 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 1000 万元。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转来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返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上述裁定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
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 0106 执 3204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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