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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世界:2O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9  

						国浩律师   (L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Grand川 1Law FⅡ m(shangh时 )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8号 嘉 地 中 心 zs~25楼 ,zO0041
                  23-25Garden sqⅡ are,968Be刂 Ing West Road,shanghaI,China,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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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zO17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
                “   ”
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指 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⒛17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
        “               ”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
                            “             ”
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              ”
性文件 以及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规定                   ,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 ,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 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 ,并 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⒛ 18年 6月 6日 召开的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 ,公 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6月 8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 站
 (httu饰 m吼 ssocom,cn/)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⒛ 17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 日、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
序等 内容 。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⒛ 18年 6月 28日 下午          14∶   OO在 上海黄浦剧场丬、剧场 (上
海市北京东路 780号 )召 开 ,公 司董事长徐若海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
的召开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为股 东大 会 召开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段 ,即 ⒐15-9∶ 25,9:30-l1∶          30、

13∶ OO-15∶   OO;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⒐15-15∶ OO。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 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 点 、方式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 《公司章
程》的规定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 现场会 议人 员和 召集 人 的资格

      经 本所律 师查验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 以及通过 网络投票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 人 共 计     51人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为 264,953,817股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0.95900/o。

      公 司 的部分董事 、监 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 出席 了会议 。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召 集 人 资格 符合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

      经 查验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与会 人 员 的身份 证 明 、持股 凭 证和授 权委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 ,本 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 代理人 )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并 行使表决权 。

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无 临时提 案 ,根 据本 次股 东大会通 知 ,本 次股 东大会 不涉

及 关联股 东 回避事 项 。本 次股 东大会采 取现场 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式就会

议通 知 中列 明的议案逐 一 进 行 了审议 并通过 了如 下议案         :




      议案 一 :《 2017年 度 董事会 工 作报 告 》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63,620,217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 .翎 “ %;反 对 1,⒆ 2,⒛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41⒛ %;弃
权 ⒉ 0,⒛ 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0。 ⒆ 10%。

      议案 二 :《 2017年 度 监事会 工 作报 告 》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63,537,617股        ,占      出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弱   M%;反 对      1,⒆ 7,OO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0.41硐 %;弃
权 319,2OO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12“ %。

      议案 三 :《 2017年 度财务 决算报 告 》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63,622,117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 .⒆ ” %;反 对 1,OQ7,OO0股        ,占 出席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0.41硐 %;弃
权 ⒛ 4,⒛ 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0.0887%。

      议案 四 :《 2017年 度利润分配 预案报 告 》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64,158,817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 .⒆ ∞ %;反 对 ⒕ 2,ω 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⒛ m%;弃 权
52,4OO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01∞ %。

      议案 五 :《 聘 任会计 师事 务所及确 定报酬事 项 的议案 》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263,546,617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 。佰 88%;反 对 1,354,SO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0,5113%;弃
权 9,硐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0.01∞ %。

      议案六 :《 关于 ⒛ 18年 度 申请银行借款 的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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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结果 :同 意 263,747,217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9g.M45%;反 对 1,154,⒛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们 56%;弃    0。



权 52,40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议案七 :《 关于党建 工作写入<公 司章程)并 修订(公 司章程)相 关条款的议
案》;




        表 决 结果   :矽   同意 263,037,613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刀臼%;反 对 1,616,⒛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ω”%;弃
权 300,OO4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l34%。

        议案八 :《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 决结 果 :同 意 263,436,913股         ,占 出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矽γ%;反 对            1,们 6,504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1%;弃

权 sO,硐 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O3“ %。

        经验证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 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 于投票表决结束后 ,根 据 《公司
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七为特别议案 ,经 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 (包 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 ,其 表决程序 、表决结
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 、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 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 ,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 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 日由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出具               ,




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 、王恺律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无 副本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此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李    强                               张隽
                                            王恺冫″

                                              彡勿罗 年    亻月 氵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