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25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 在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 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 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黄浦剧场-小剧场(上 海市北京东路 780 号)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若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3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63,641,1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561%。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158,84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8171%;反对 13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弃权 342,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142,071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8.6070%;反对 139,737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4036%; 弃权 342,5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9894%。 议案二:《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158,84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8171%;反对 18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0%;弃权 292,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142,071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8.6070%;反对 189,737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5480%; 弃权 292,5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8450%。 议案三:《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320,84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8785%;反对 13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弃权 180,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304,071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0749%;反对 139,737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4036%; 弃权 18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5215%。 议案四:《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455,94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297%;反对 54,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439,171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4650%;反对 54,637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578%; 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3772%。 议案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报酬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370,84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8975%;反对 139,7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0%;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354,071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2193%;反对 139,737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4036%; 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3771%。 议案六:《关于 2019 年度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395,78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069%;反对 114,7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379,00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2913%;反对 114,799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3316%; 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3771%。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395,78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069%;反对 114,7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379,00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2913%;反对 114,799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3316%; 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3771%。 议案八:《关于修订<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233,78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8455%;反对 276,7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217,00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8.8234%;反对 276,799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7994%; 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3772%。 议案九:《关于修订<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395,78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069%;反对 114,7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379,00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2913%;反对 114,799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3316%; 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3771%。 议案十:《关于修订<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395,78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069%;反对 114,7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379,00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2913%;反对 114,799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3316%; 弃权 130,5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3771%。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3,395,783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069%;反对 29,6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弃权 215,6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4,379,009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2913%;反对 29,699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858%; 弃权 215,69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数的 0.6229%。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第七项议案属于“特别决 议议案”,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对所有议案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王恺律师、周宇斌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7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律 意见书 (此 页无 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⒛ 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 负 责人 : 经 办律 师 : 李强 '钅磊砀协 王恺 周 宇斌 冫0′ 年侈 冫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