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7-2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美国威尔逊室内设计公司( Wilson & Associates,LLC)为公司子
公司,此担保为上市公司体系内的担保行为。该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公司对该公司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该
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美国威尔逊室内设计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我们同意该担保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
定的银行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收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闲置自有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
约定的银行结构性存款,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可
循环滚动使用额度。
独立董事:卓福民、朱建弟、盛雷鸣
二О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