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2-10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华建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华建数创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现就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华建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用于结构性存款或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
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额度内,给予下属全资子公司华建数创(上海)科
技有限公司总金额不超过 7,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以
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在 12 个月内
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二、关于以持有子公司股权质押取得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
院”)拟向工商银行静安支行并购贷款,总额人民币 9,000 万元,借
款期限为 5 年,利率按央行 3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75%计,并以华东
院持有的武汉正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华”)51%
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本次贷款及质
押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且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
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
本次贷款及质押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
构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贷款事宜及华东院将其持有
的武汉正华 5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独立董事:卓福民、朱建弟、盛雷鸣
二О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