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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头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6-03-31  

						   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 2016-008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
作如下修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修改前条文                               修改后条文
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指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定的位于上海市区内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   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在   知指定的位于上海市区内的
           必要时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
意、反对或弃权。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的除外。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
为: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一)利润分配原则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性和稳定性。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     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
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     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       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     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当
司每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
现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确保足额实施     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同时采取     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
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行利润分配。在遵循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前   境等因素。
提下,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及顺序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现   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监会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   式分配利润,但以现金分红
证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战略发展目标、实际   为主,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
经营情况、发展阶段、盈利规模及现金流量   分配股利。
状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与独立董事、监事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充分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和比例
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1、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   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实施现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     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
意见。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   条件:
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股利;可以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
                                         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
                                         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
                                         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
                                         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
                                         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
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
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
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
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即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
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
间隔
     在满足本章程规定条件
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
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在
中期或者年终进行现金分
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
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应作好记录并妥善
保存。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
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主动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
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按
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将
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
大交易无法实施,或将对公
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
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公
司应当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如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
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
大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
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
金需求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之附件—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股东大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议事规                                           大会:(规定了六种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则                                                     增加——“公司在上述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会:(规定了六种情形)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指
                                                    定的位于上海市区内的地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指定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的位于上海市区内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       公司将在保证股东大会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在必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要时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大会的,视为出席。                       化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增加 第二十三条,以下
                                                    条款编号顺延。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章程     第三条 定期会议                        第三条 定期会议
之附件—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董事会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 议和临时会议。
议事规则 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三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