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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头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18  

						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 2016-017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58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个人非限售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为 0.058 元;个
                          人限售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LL)股东为 0.0522 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0.0522 元 。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一、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424,861,59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5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641,972.63 元。
    (四)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非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公司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8 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
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
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每
股派发红利0.052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522 元派发现金红利,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为
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居民企业股东现金红利亦委托中登上海
分公司发放,不进行所得税税项扣除,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
款,每股现金红利为0.058元。
      5、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
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2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5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6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21-3406111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