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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头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6-12-30  

						   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 2016-025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作
如下修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修改前条文                                        修改后条文
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306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经企(1992)306 号文批准,以
           3100001000424。                                   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统一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132219346F。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制造局路 584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
           号 10 幢 4 楼                                     市黄浦区制造局路 584 号 10 幢 4
                                                             楼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4,861,59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元。                                              民币 424,861,597 元。
               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演变过程为:                       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演变过程
                  1992 年 6 月,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设   为:
                  立时发行股票总额为 174,473,200 元。               1992 年 6 月,公司以募集设
                  1993 年 8 月,经增资扩股后,公司股本为            立方式设立,设立时发行股
187,712,700 元。                                   票总额为 174,473,200 元。
    1995 年 5 月,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       1993 年 8 月,经增资扩股
            登记为 225,255,240 元。            后,公司股本为 187,712,700 元。
    1998 年 7 月,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       1995 年 5 月,在上海市工商
            登记为 375,202,154 元。            行 政 管 理 局 变 更 登 记 为
    2001 年 9 月,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   225,255,240 元。
            登记为 424,861,597 元。                1998 年 7 月,在上海市工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变 更 登 记 为
                                               375,202,154 元。
                                                   2001 年 7 月,在上海市工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变 更 登 记 为
                                               424,861,597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纺织品生产及经营;实业投资;资产经营与管理; 的经营范围:纺织品生产及经营;
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实业投资;资产经营与管理;国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   内贸易(除专项规定);自营和代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     (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
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务咨询;仓储;房地     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
产开发和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计算     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
机系统服务(除互联网上网业务)。[企业经营涉   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贸易业务,金属
                                               矿产品、食品流通;商务咨询;
                                               仓储;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自有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计算机系
                                               统服务(除互联网上网业务)。 企
                                               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
                                               证件经营]”。 最终以工商登记部
                                               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市纺织工业局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
(现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于公司成立时认     海市纺织工业局(现上海纺织(集
购股份数为 12947.32 万股。                     团)有限公司)于公司成立时认购
                                               股份数为 1294.732 万股。1993
                                               年 1 月,公司股票面值由每股 10
                                               元拆细为每股 1 元,股票认购股
                                               份数由 1294.732 万股相应变更
                                               为 12947.32 万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使下列职权:
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部分职     议的执行;
权,但应将有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备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提议召开董     权。
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长可以根据董事会的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闭会期间,在履行相     授权,行使部分职权,但应将有
关程序后,董事长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相应的     关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
决策,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再予通报。涉及的     事会备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
资产处置(收购、出售)、合同(委托经营、委托   项,应及时提议召开董事会讨论
理财、承包、租赁)的规模限于公司最近一次经     决定。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范围内。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闭会
    如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或与有关法律法     期间,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董事
规及规则不符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长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相应
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的决策,并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
                                               再予通报。涉及的对外投资、资
                                               产收购、资产处置(出售、抵押、
                                               股权质押)、合同(委托经营、
                                               委托理财、承包、租赁)的规模
                                               限于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的范围内。
                                                            如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的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不
                                                        符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议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事规则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事务。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
           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   表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
           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章。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负责,
           务。                                         同时接受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政
                                                        序列管理。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