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暨第三十二次)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暨第三十二次)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头(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度(暨第三十二次)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上 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8 日 13 点 00 分在上海市制造局路 584 号 D 座会议中心会议厅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 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131,714,41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0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1,622,0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8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021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8]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3,903,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646,952 99.9488 7,360 0.0056 60,100 0.0456 2、 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646,952 99.9488 7,360 0.0056 60,100 0.04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 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7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646,952 99.9488 7,360 0.0056 60,100 0.045 6 4、 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9,337,864 98.1957 2,316,448 1.7587 60,100 0.04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526,667 39.1131 2,316,448 59.3472 60,100 1.5397 5、 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银行综合授信和银行借款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282,952 99.6724 371,360 0.2819 60,100 0.04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471,755 88.9460 371,360 9.5142 60,100 1.5398 6、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642,352 99.9453 7,360 0.0056 64,700 0.04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831,155 98.1538 7,360 0.1886 64,700 1.6576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646,952 99.9488 7,360 0.0056 60,100 0.0456 8、 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 2016 年度执行情况及 2017 年度预计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835,755 98.2717 7,360 0.1886 60,100 1.53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835,755 98.2717 7,360 0.1886 60,100 1.5397 本议案,关联股东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已依法回避表决。 9、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9,353,764 98.2078 11,960 0.0091 2,348,688 1.7831 10、 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1,646,952 99.9488 7,360 0.0056 60,100 0.0456 11、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所持交大科技园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646,952 99.9488 7,360 0.0056 60,100 0.0456 12、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646,952 99.9488 7,360 0.0056 60,100 0.0456 13、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646,952 99.9488 7,360 0.0056 60,100 0.04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3,835,755 98.2717 7,360 0.1886 60,100 1.5397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管层 2016 年度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282,952 99.6724 371,360 0.2819 60,100 0.04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高管层薪酬分配管理办法(2017 年)>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282,952 99.6724 371,360 0.2819 60,100 0.0457 16、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增补周思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31,646,952 99.9488 7,360 0.0056 60,100 0.045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暨第三十二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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