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龙头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汪旻铭律师、彭思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接受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龙头(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制造局路 584 号 D

座会议中心会议厅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

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201,60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7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8,197,1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7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0,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7,837,30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8]%;反对[364,000]股,

占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839]% ; 弃 权 [3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3]%。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6,105]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66]%;反对:

[364,0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65]%;弃权:[300]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