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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数文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18-03-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数文化”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鉴于浙数文化于2018
年3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
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




                                    2
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
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7

三、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 8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 10

五、关于实施本次激励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 10

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11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浙数文化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2

八、结论意见.......................................................................................... 12




                                                   4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000132211766N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
表人张雪南,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192.3953 万元,住所为浙江省体育场路 178
号 26-27 楼,营业期限为 1992 年 7 月 1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文化产业投资、
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
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及咨询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版权
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凭许可证经营),新媒体技术开发与技
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技术
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展服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经营进出口业务,
工艺美术品、文体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数文化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浙数文化”,股票代码 600633。

    3、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经营
状态为存续,公司目前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928 号)以及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
[2017]929 号)、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5
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已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的其他条件,即: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
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数文化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已具备《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浙数文


                                    6
化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共
分十五章,分别为“释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
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确定方法”、“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限制
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
施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特殊情形的处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原则”及“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包含《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载明
的以下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
票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
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
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
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
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
排;


                                     7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本次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十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
职、死亡等事项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不存在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擅自无偿量化国有股权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批激励对象为现任公司主要子
公司领导班子及核心经营技术管理骨干,预留部分主要用于对核心管理人员和优
秀互联网专业人才的持续激励与吸引,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试行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首次激励对象共计 162 人,该激励
对象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不会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


                                    8
《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激励对象的审核结果
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下列情形:

    1、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说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
性 股 票总计 1,300 万股,约占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301,923,953 股的 0.99%,其中首批授予总数为 1,050 万股,占激励总量的
80.77%;在授予总数中设有预留股份,预留的股票数量为 250 万股,占激励总量
的 19.23%,将于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用于对核
心管理人员和优秀互联网专业人才的持续激励与吸引。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以及《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围符合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9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的核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购买限制性股
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根据浙数文化的承诺,浙数文化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
定。


五、关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浙数文化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浙数
文化已履行下述主要程序:

   1、 浙数文化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
将该草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 浙数文化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确定股东大会通知
时间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因无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
联关系的董事,因此,各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无需回避表决。浙数文化独立董
事黄董良、何晓飞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

   3、 浙数文化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包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公司首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数文化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浙数文化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后续须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浙数文化后续尚
需履行下述主要程序:

   1、 浙数文化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关于本次激励计
划的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独立董事将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

   2、 浙数文化在浙江省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取得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
员会出具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复文件。

   3、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
当充分听取公示意见。浙数文化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
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 浙数文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须经出席浙数文化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浙数文化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 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浙数文化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浙数文化仍需按实际进展
情况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数文化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浙数文化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召开了浙数文化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等相关议案。浙数文化承诺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

                                   11
会决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以及在取得浙江
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复文件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承诺
将继续履行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数文化已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按《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
励计划的进展,浙数文化尚须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应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浙数文化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数文化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
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核心管理团队和
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浙数文化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尚需履
行在浙江省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取得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
复文件、召开股东大会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依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权益授予、
公告等程序。


                                     12
    (四)公司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六)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