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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数文化: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600633               股票简称:浙数文化              编号:临2018-092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条款进行了专项修改,为
遵守《修改决定》,并更好地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合法权益,现拟对《公司章程》
中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1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

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会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

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2
                                  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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