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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数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3  

						浙数文化 600633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核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
《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
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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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
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
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
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8、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
部门的批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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