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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众公用: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0  

						证券代码:600635                     证券简称:大众公用               公告编号:2018-031
债券代码:143500                     债券简称:18 公用 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7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本公司H股股东现金红利派发安排详见2018
年5月29日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52,434,67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7,146,080.50 元。其中 A 股股本 2,418,791,675 股,
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14,512,750.05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其自行缴纳
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
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
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5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以下简称
“沪股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对于香港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5)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
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
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
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
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
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
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
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
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
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
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
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
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
  (6)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取得现金红利的企
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人:曹菁

联系电话:021-64280679

联系传真:021-64288727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1515 号 806 室

邮编:200235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