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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修订)2019-06-27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九年六月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 ......................................... 2
第三章 会议通知 ........................................... 4
第五章 审议、表决 ......................................... 5
第六章 会议记录 ........................................... 6

第七章 信息披露 ........................................... 7
第八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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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
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
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2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得到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报告;
    (二)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
报告。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应设置专门人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
会授权委托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第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
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总裁
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3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
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六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董事会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
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
内容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召开监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邮件)方式进行,或电话通
知,但是事后应获得被通知人的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会议报到和有关委托书的送达日期及地点;
    (五)会务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并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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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
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召集人,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
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
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
会议议程要求监事会审议表决。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
关人士。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五章   审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五条 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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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也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与监事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在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该项决议由没有利害关系的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如因回避导致无法作出决议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
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
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
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
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
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就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是监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
明,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传阅、签名。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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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上签名的监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二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按有关
规定应当公告的必须进行公告;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在第一时间送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
及其它知情人对递交监事会会议的资料和监事会讨论的内容承担保
密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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