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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明珠: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11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2019-043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7 元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19/7/17        -          2019/7/18      2019/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6 月 26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432,730,102 股为基
数 ,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27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926,837,127.54 元(含税)。
    注: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完成了 897,909 股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总股本由 3,433,628,011 股调整为 3,432,730,102 股。根据 2019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于本次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

将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当日总股本 3,432,730,102 股为基数,按照每股分配金

额和比例不变的原则将分配总额调整为 926,837,127.54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19/7/17             -            2019/7/18         2019/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
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
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7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
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1)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2)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3)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 0.243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 0.243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
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 QFII、沪股通以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57 号百视通大厦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部门: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396637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