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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号百控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7-11-07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1—
                           目 录


股东大会会议注意事项..................................... 3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5

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6




                            —2—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注意事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请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体人员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15日14:30 ,地点: 号百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上海市江宁路1207号6楼)。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1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 2017年11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股
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股东;(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持身份证或者营业
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办理签到手续后入场;
在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顺利进行,维护正常会议秩序,出席会
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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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
按规定加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或者由主持
人指定的相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
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
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股东代理人在
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
一票表决权。
    八、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
行表决时,在表决票上各议案下方的空格中“同意”,“反对”或“弃
权”中的任选一项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九、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十、大会现场将邀请一位监事、两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并经律师见证清点后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见证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书将在
会后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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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出席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以及会议议程
二、会议内容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和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四、投票表决
  1.填写表决票、投票
  2.工作人员检票、休会
五、宣布表决结果
六、律师发表见证法律意见
七、宣布现场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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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稿)



各位股东:
    我受董事会委托就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
党的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的
要求,根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将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
司章程的通知》〔中国电信党组(2017)87 号〕、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
九届四次会议决议,决定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订, 新增内容如下:
    一、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内容:
    鉴于公司已办理完毕三证合一,根据要求,将章程第二条中的营
业 执 照 号 :3100001000683, 调 整 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10000132209439M。
    二、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
    第十条: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公司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三、单独设立一章“党委”:
    第五章 党委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
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
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
行职责:


                                 —6—
    (一)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
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
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
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
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
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四、原第五章“董事会”调整为第六章,并新增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经上述修改后,《公司章程》的条款编排顺序等作相应的调整。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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