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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号百控股: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2018-06-29  

						                     号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公司法》、《证券法》,维护股东利益最大
化,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号

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整体人力资源管理框架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以下简称“被考核人员”)。独立董
事、外部董事的薪酬由股东大会另行规定,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整体业绩挂钩。
    (二)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三)薪酬激励与薪酬约束相统一。
    (四)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五)薪酬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改革同步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对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考核机构,统筹负责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为公司人力
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相关考核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核定
    第六条   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年度薪
酬、任期绩效薪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及中长期激励组成。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每年综合考虑岗位责任、战略定位、发展情况以及市场薪
酬水平等因素,提出年度目标薪酬建议,其中董事长薪酬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及其他高管薪酬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目标

薪酬中固定和浮动部分的比例暂定为 3:7。
    第七条   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为年度目标薪酬中的固定部分,按
照年度目标薪酬的 30%确定并按月发放,即按月发放的基本薪酬=年
度目标薪酬×30%/12。
    第八条   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为年度目标薪酬中的浮动部分,由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绩效薪酬额度由绩效薪酬基数、核发系数组

成,即绩效薪酬额度=绩效薪酬基数×核发系数,其中,绩效薪酬基
数按照年度目标薪酬的 70%确定,核发系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得分计
算确定。考核年度内,绩效薪酬按照其年度目标薪酬的 40%按月预发,
即:按月预发的绩效薪酬=年度目标薪酬×40%/12,待本年绩效薪酬
额度确定后进行清算,其中:绩效薪酬的 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
现;其余 20%作为任期绩效薪酬基数在年度预发,待任期绩效考核

结束后进行清算。具体方式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1.   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的,核发系数=0;
    2.   考核得分为 60-80 分的,核发系数=0.5+(考核得分-60)
/20×0.1,核发系数在 0.5-0.6 之间;
    3.   考核得分为 80-90 分的,核发系数=0.6+(考核得分-80)

/10×0.2,核发系数在 0.6-0.8 之间;
    4.   考核得分为 90-100 分的,核发系数=0.8+(考核得分-90)
/10×0.2,核发系数在 0.8-1.0 之间;

    5.   考核得分为 100-110 分的,核发系数=1+(考核得分-100)
/10×0.2,核发系数在 1.0-1.2 之间;
    6.   考核得分高于 110 分的,核发系数=1.2+(考核得分-110)

/(考核得分上限-110)×0.1,核发系数在 1.2-1.3 之间。
   (二)其他高管人员:核发系数=考核得分/100。
    第九条 任期绩效薪酬。任期绩效薪酬与考核由号百控股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的津贴补贴、福利、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企业补充保险以及中长期激励严格按照国家、地方

及控股股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考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数
据、审计报告,并综合控股股东对公司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后,对被考
核人员经营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申诉:
    第一款 申诉条件:在绩效考核过程中,被考核人员如认为受到
不公平对待或对考核结果不满意,可在得知考核结果 7 天内直接向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逾期视为默认考核结果,不予受理。
       第二款 申诉形式:被考核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
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报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将被

考核人员申诉统一记录备案,并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开会讨论。
    第三款 申诉处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 10 日
内必须对申诉人确认并对其申诉报告进行审核和讨论。


                        第五章 薪酬的兑现
       第十三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被考核人员薪酬项目标准的设定均

为税前应发额,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由个人承担,公司负责代扣代
缴。
       第十四条 每年 3 月底前,公司应将上年度被考核人员的薪酬发
放情况,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的统一格式报送董事会。
公司被考核人员的年薪支付情况,在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时一并列
入审计。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被考核人员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
计算其当年薪酬。调离本公司的,应在调离后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
时间内转移工资关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适时对被考核人员的薪酬
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超标准发放、擅自设置薪酬项目以及薪
酬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原《薪酬
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情况,
本管理办法将依法及时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如本管理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
章存在冲突,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年度实施细则中对本

办法确定的考核指标及其权重进行适当调整,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被考核人员全年薪酬结构及相关评分

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