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能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3
证券代码:600642 证券简称:申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0 - 2017/7/21 2017/7/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3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552,038,31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1,448,429.5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0 - 2017/7/21 2017/7/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控股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原社会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2006 年度以前(不含
2006 年度)未领取的红利须凭单位介绍信、股东账户、经办人员身份证前往公司证券部领取。
地址:上海市虹井路 159 号 503 室;电话:021—63900642;邮编:201103;领取时间:上午
8:30—11:30,下午 1:30—4:30(周六、周日休息)。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的,税负为 10%;持股 1 个月以内(含)
的,税负为 2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22
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
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
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8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公司)以
人民币派发,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8 元。
(4)除 QFII、“沪港通”投资者以外其他企业法人(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3900642
联系人:曾理
特此公告。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