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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建集团: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7-15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69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为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869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尚无终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
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于 2014 年 12 月收到上海
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方达炭素”)诉爱建信托公司等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
失赔偿责任,其中爱建信托公司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 8690 万元及利息。 据爱建
信托公司报告,该诉讼系爱建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所
涉股东出资问题,经初步核查,已按法定程序完成,依法不应承担其他责任,爱
建信托公司已积极应诉。之后,爱建信托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原告
方大炭素于 2015 年 1 月 10 日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回对被
告爱建信托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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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 年 3 月,方大炭素向北
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爱建信托为共同被告。(以上事项详见 201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临 2014-047 号公告、2015 年 2 月 3 日公司临 2015-008 号公
告以及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本案其余被告分别为被告一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电
力公司”)、被告二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泛域公司”)、被告三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恒昌公司”)、被告五中联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事务所)。
    原告方大碳素本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富达电力公司、泛域公司、
恒昌公司、爱建公司在未出资本金 15800 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其中利息自 2006
年 11 月 1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共同
对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方大碳素的债务 200775028.34 元承担
补充连带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中联事务所对上述第 1 项请求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7 年 7 月 13 日,爱建信托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 00124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方
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200775028.34 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
分,在各自未出资本以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方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未出资本金为相当于 4740 万元人
民币的等值美元,可以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美元支付,按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未出资资本金为 8690 万元人民币;利息,均以上述未出资本金为基数,自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
    二、驳回原告方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
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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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令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31800 元和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上
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方大碳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富达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Broad
Horizon Development Limited)、被告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Heng Cha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爱建信托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上诉中。本次诉讼不会对
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本次诉
讼尚未终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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