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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建集团: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2019-02-19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008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诉人二审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为被上诉人。
     涉案的资产:

       1、上海鹏慎投资有限公司所持上海新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
       2、上海新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陆家浜路 1100 号全部
       房地产开发项目;
       3、位于哈尔滨市“爱建新城上海沙龙商服”建筑面积为 4650.12 平方米
       和 2987.54 平方米的房屋(信托资产);
       4、位于哈尔滨市“爱建新城上海沙龙商服”建筑面积为 3475.02 平方米
       的房屋(信托资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本次裁定准予上诉人撤诉,公司胜诉的《黑
       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初 83 号]生效,进一步
       确保“哈尔滨信托计划”所对应的信托资产得到有效落实,保障了该信
       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在该信托计划中,本公司持有 1.69 亿元
       抵债信托资产,本次终审裁定及一审判决的执行,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
       负面影响。



    2019 年 2 月 18 日,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1
司”或“爱建集团”)及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
托”)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终 939 号],裁定准许上诉人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哈爱达”)、上海子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承公司”)、上海泓岩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岩公司”)、颜立燕,因与被上诉人爱建信托、上海
鹏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慎公司”)、爱建集团、原审第三人上海新凌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向其申请的撤回上诉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颜立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爱建信托、鹏慎公司、爱建集团
    原审第三人: 新凌公司
    (二)诉讼及背景情况
    1、诉讼背景情况
    该事项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爱建信托于 2006 年 4 月 26 日设立的“哈尔滨信
托计划”,因债务人哈爱达未如约交付信托资产,且信托资产严重不实,同时其
实际控制人涉嫌经济犯罪,致使信托计划延期后,仍面临巨大兑付风险。
    2011 年 6 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相关
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判决。2011 年 6 月 7 日,爱建信托与哈爱达及其实际控制
人颜立燕就“哈尔滨信托计划”的所有债务归还于上海市签署了《关于债权债务
清理及遗留事项处理整体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整体框架协议》”)等相关文
件,确认哈爱达应付爱建信托 19 亿元债务。

    (详见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 2011-025 号公告)
    2、一审及判决情况
    此后,哈爱达及其实际控制人颜立燕怠于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并于 2016 年
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提起诉讼,认为《整体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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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协议书》及相关文件的签署,是爱建信托利用颜立燕面临刑事判决不利地位,
在上海主审法院的协调下签署的,该等行为当属无效。因此,爱建信托通过《整
体框架协议书》及后续协议取得原告及第三人财产均应无效,依法应返还或恢复
原状,如不能返还,则应赔偿相关方相应损失。
    (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 2016-072 号公告)
    经多轮证据交换和质证后,黑龙江高院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开庭审理该案,
并出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初 83 号],认为爱
达公司、子承公司、泓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总则》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9,104,800 元,由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 2018-001 公告)
    3、一审原告上诉情况
    上诉人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因与被上诉人爱建信托、鹏
慎公司、爱建集团、原审第三人新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黑民初 83 号],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撤诉情况
    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爱达、子承公司、
泓岩公司、颜立燕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向最高院申请撤回上诉。
    最高院认为,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
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哈爱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
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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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二审案件受理费 9,104,800 元,减半收取 4,552,400 元,由上诉人哈爱
达、子承公司、泓岩公司、颜立燕负担。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本次公告的撤销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最高院裁定准予上诉人撤诉后,公司胜诉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16)黑民初 83 号]生效,将进一步确保“哈尔滨信托计划”所对应
的信托资产得到有效落实,保障了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在该信托
计划中,本公司持有 1.69 亿元抵债信托资产,本次终审裁定及一审判决的执行,
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 939 号]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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