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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山电力: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7-08-1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公司 2017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
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
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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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

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个
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
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
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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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当地监管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
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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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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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
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

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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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会,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当地监管机构报
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
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
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须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
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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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参加最近举办的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
务等主题。
                                    第五章      惩戒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自注销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
      因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第十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事项被公司解聘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注销其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 3 年内不
接受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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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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