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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山电力: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案的公告2018-08-29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 2018-02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申请被执行人为本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乐山沫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99.62%,以下
简称:沫江煤电公司)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该案是乐山大华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
与沫江煤电公司的合同纠纷案。2018 年 6 月 5 日,沫江煤电公司收
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终 1225 号),
判定沫江煤电公司支付大华公司 1500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2017 年 2 月 28 日、8 月 10 日、8 月 30 日,2018
年 4 月 13 日、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临时公告及公司定期
报告中相关章节)。
    二、诉讼进展情况
    沫江煤电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收到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乐山市中院)《结案通知书》((2018)川 11 执
99 号)和《执行裁定书》显示,该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 15,308,080.00
元,经乐山市中院立案执行,已强制执行 3,000,000 元,其余债权债
务双方当事人已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8 年 8
月 27 日,大华公司向乐山市中院递交结案申请,确认本案债权债务
已全部了结,申请结案。至此,大华公司向乐山市中院申请执行的四
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 1225 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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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现已结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沫江煤电公司将应收大华
公司电费 91.3443 万元、应收款项安全生产保证金等 758.065868 万元
及大华公司租赁的沫江煤电公司资产的处置款,冲抵沫江煤电公司应
付大华公司的执行余款。
    沫江煤电公司已于 2017 年度、2018 年 6 月共计提预计负债
1530.9230 万元,该诉讼结案后预计对公司本年利润无影响。具体的
利润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8)川 11 执 99 号;
    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 11 执 99 号
之三;
    3.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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