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 2019-029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乐山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7000 万元;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700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清源公司是公司与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恒越城市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为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等十个乡镇污水处
理 PPP 项目建设和运营而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
清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贷款 7000 万元,贷款期限 15 年,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34 年 3 月 25 日,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
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8%,贷款仅用于沙湾区太平镇等十个乡镇污水处理 PPP 项
目。公司为清源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清源公司以 PPP 项目合同下乐山市沙湾区政府支付的非资本金部分可用性服务费
及清源公司运营收入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间自反
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清源公司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目前,公司与成都银行乐山分行已签署《一般保证合同》,公司与清源公司已签
署《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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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决策程序
2018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组成联合体参与沙湾区十个乡镇污水处理工程投标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股份 85.75%,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
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等十个
乡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投标。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以及中标
后具体组织实施与本项目有关事宜,同意项目公司以收费权质押或公司为项目公司提
供担保进行融资。(详见公司 2018 年 6 月 20 日、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公告)
经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清源公司向成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申请项目贷款 7000 万元,公司为清源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一般
保证担保,同时,清源公司以 PPP 项目合同下乐山市沙湾区政府支付的非资本金部分
可用性服务费及清源公司运营收入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乐山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沫若大道南段 175 号附 1 号
法定代表人:游涛
注册资本:1000 万元整
主要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自来水及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自来水生
产、供应;水管道安装、维修。
清源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361 万元;负债总额 1487 万元;其
中流动负债 1487 万元,无银行贷款;净资产 1874 万元;资产负债率 44.24%;清源公
司尚处于建设期无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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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持有清源公司 45%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自来水公司持有清源公司
34.5%股权,乐山市沙湾区恒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清源公司 20%股权,中国华
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持有清源公司 0.5%股权。
三、担保、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保证金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乙方依主合同向债务人清源公司发放信贷而
发生的贷款债权,保证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整。
保证方式:甲方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在贷款本息的支付日期前 10 个工作日,债务人在乙方开
立的账户内的资金不足以足额支付乙方当期的贷款本息时,甲方对乙方应收贷款本息
不足部分进行补足。
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人(甲方):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及借款人(乙方): 乐山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反担保范围:乙方愿意根据《一般保证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
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方式:乙方以 PPP 项目合同下沙湾区政府向其支付的非资本金部分可用性
服务费及乙方运营收入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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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反担保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反担保合同
的有效性不受《一般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一般保证合同》被法院或
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作为公司控股公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同时,清
源公司以 PPP 项目合同下乐山市沙湾区政府支付的非资本金部分可用性服务费及清源
公司运营收入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公司为清源公司提供一般保证,主要为满足公司为实施 PPP 项目而设立的
公司进行项目建设等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推动清源公司业务开展
及经济效益的实现,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清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主要为:1.乐山市沙湾区恒越城市
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政府平台公司,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政策,均严格
限制政府平台公司融资、担保,且根据《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十个乡镇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股东出资协议》,乐山市沙湾区恒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参与清源公司
的分红、利润分配;2.根据《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十个乡镇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股
东出资协议》之约定,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不参与清源公司的经营、融资、
分红、利润分配和清算剩余财产分配;3.自来水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经与银行协商,由公司统一提供担保。
综上,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清源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全部实施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000 万
元,占公司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16%。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十个乡镇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股东出资协议
2.《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3.《一般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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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担保合同》
5.乐山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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