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协和: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6-30
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中源协和 公告编号:2018-095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155 万元,其中被告拖欠的股权转让款 5,000 万元,逾
期违约金 105 万元,律师费 5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8 年 6 月 29 日
2、受理时间:2018 年 6 月 29 日
3、诉讼机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原告: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
告”)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
5、被告一:广州达赛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赛公司”)
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 19 号二层 314
法定代表人:荆杰
被告二:荆杰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桥北西环路 586 号科创大厦 A 座 503 室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中源协和 公告编号:2018-095
(一)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达赛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签订了《关于浙江赛尚医药科技
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转协议”)(具体详见公司公
告:2017-101),该协议主要约定了如下内容(与本案相关部分):
1、被告达赛公司受让原告持有的浙江赛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67%的股权;
2、被告达赛公司应在协议生效后 7 日内(即 2017 年 12 月 1 日前)向原告
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5,000 万元人民币;
3、被告达赛公司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股权转让
款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被告荆杰为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因本协议产生争议,交由合同签订地(天津市南开区)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同时守约方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差旅费等)由违约方负责
承担。
协议签订后,被告达赛公司未依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原告催告,二被
告书面承诺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5,000 万元,并按
照股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基于前述承诺,原告与二被告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再次签订了《关于浙江赛
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新股转协议”)(具体详见
公司公告:2018-044)。新股转协议与原股转协议约定基本相同,仅是第一期股
权转让款的付款期限更改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且被告达赛公司承诺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一计息)。被告荆杰对股权
转让款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前述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已过,但经
过原告多次催款,截至今日,二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
根据新股转协议的约定,二被告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
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广州达赛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5,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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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截止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暂计为 105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起诉支付的律师费 5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荆杰对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
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30 日